2024年非吸还追究业务员吗

2024-03-06 综合百科 阅读 投稿:本站作者
本案系最底层非吸业务员

被告人张xx,女,1977年,高中文化,案发前系北京信言信富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,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于2021年4月26日被羁押,同年5月31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。

东城区检察院都指控且法院查明了什么?

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,2014年4月至2018年5月间,被告人张xx伙同杨明新、刘某等人(均另案处理)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中汇广场C座11层等地,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,以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、北京信言信富投资有限公司等名义,向社会公开宣传“泰山玉投资理财”项目,与投资人签订《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委托服务合同》、《北京信言信富投资有限公司信息咨询与委托服务合同》等,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,【田律师特别提醒:金额特别巨大】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6.9亿余元。其中,被告人张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。2021年4月26日, 被告人张xx被民警抓获。案发后,张xx的家属代为【田律师提醒:部分退赔】退缴人民币70 000元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。

被告人张xx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表示认可,并自愿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。

本案的重大突破和焦点

1、本案到底是不是单位犯罪?

经查,北京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成立及更名后,母公司及下属公司均以“泰山玉投资理财”项目为主营业务,对外公开宣传,向不特定群体实施吸纳资金,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,【公司成立后】系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,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;

2、业务员是不是从犯?

经查,被告人张xx与其他犯罪参与人共同实施完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,虽然各自职务不同,也存在上下级关系,但属于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,其直接参与犯罪,并非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不应认定为从犯。

田律师提醒东城法院与朝阳法院对比:【朝阳法院认定主从犯的逻辑和依据】在整个实施犯罪过程和人员结构中,根据所处层级,按照上一级人员的组织和要求,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,在犯罪模式的确立与资金支配等方面不具有关键性的决策、支配权限,所起作用相对较小,可认定为从犯,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田律师小结:

从判决书的言辞论断中, 都能感受到浓浓的火药味。本案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6.9亿余元,被告人张xx参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,家属仅仅退赔7万。

在没有自首情节,退赔严重不足的背景下,法院还是突破了常规,没有定义了业务员为从犯,这一下子连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给抹去了,直接上升到了3年以上的宣告刑。其实,如果能全部退缴违法所得,法院不至于将普通的业务员定性为从犯地位。众多业务员非吸的案例,多半都减轻了处罚,三年以下居多。

这个判决真是刷新了三观,也再次验证了田律师的论断:职务不高的业务员、团队经理、分总、店长等等,没有参与非吸公司的组织架构的设立、不清楚非吸资金流向,积极退赔是获得最大可能性减轻处罚的条件,好在,本案虽然没有认定其从犯地位,但是仅仅是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 ,没有为本案整个非吸金额负责,实在是幸甚。

看到下面的判决结果,或许能让人醍醐灌顶,智者当明鉴。

一、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;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)。

二、责令被告人张xx退赔犯罪所得,发还投资人。

声明:闻科网所有作品(图文、音视频)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,仅供网友学习交流。若您的权利被侵害,请联系756005163@qq.com